联邦证券法Federal Securities Act见证券法。 联邦证券法Federal Securities Act有关管理国内证券交易的法案。1933年由国会通过。规定:发行证券的公司须先提出上市申请书,并须附有特定资讯,其中包括由会计师签证的财务报表。上市申请书在生效前,必须经由证券与汇兑委员会的金融专家、律师、会计师及工程人员加以审核。发行公司须向每位买者提供包括此证券基本资讯的募股公开说明书;除政府、铁路、宗教机构、慈善事业和教育机构等之外的所有新的证券发行都必须在联邦贸易委员会登记,存档备查。该法旨在提高证券交易的公开性和可靠性。在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又对其作了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