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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联邦德国教育管理体制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联邦德国教育管理体制

联邦德国教育管理体制lianbandeguo jiaoyu guanlitizhi

联邦德国实行各州文化自治,教育的立法和管理权限主要在各州。尽管1949年的“基本法”规定“所有教育事业均置于国家监督之下”,但联邦政府的相应职能均通过各州文化教育部及其下属机构得以实现。州宪法规定本州教育的基本原则和目的,颁布各种专门法令,规定各级学校的设立和发展、师资的培训和进修、学校的监督和管理、家长和学生对安排学校工作与学校生活的参与、学生在学校中的地位、学费和教材费的减免以及教育补助费等事宜。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州、地区和县(市)三级学校教育的行政管理体系。州的教育部是最高的学校督察机关,具体承担规划、组织、管理和促进全州学校系统、对学校进行业务督导、纪律督导和行政督导等任务,同时负责全州高等学校的管理工作。地区或专区学校督察署或学校部是中间一级教育管理机构,主要对本地区的学校教育实施督导,并对完全中学和中等教育第二阶段的学校实施专门监督和管理。县(市)学校督察署是基层教育行政管理机构,除对学校教师和校长进行业务、行政和纪律上的督导以外,主要承担本县(市)基础学校、主要学校、中间学校和特殊学校的管理。而联邦的教育管理职能仅限于一般的监督和协调。为使联邦各州的教育达到最低限度的统一,自40年代以来,在联邦范围内先后建立了一系列协调和咨询机构,如各州文化部长常设会议(1948年)、德国教育委员会(1953年建立,1964年解散)、科学审议会(1957年)、德国教育审议会(1966年)和联邦与州教育计划委员会(1969年)等,它们为联邦德国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过许多建设性的建议。1961年,联邦政府修改“基本法”,扩大了联邦政府的教育权限,并于1969年首次成立了联邦教育和科学部,它主要通过参与立法和拨款来影响和协调各州教育事业。现行的“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总纲法”,均由联邦教育和科学部分别于1969年和1975年颁布。而职业教育领域中的校外企业培训工作,则统交由各类职业行会负责。就教育经费而言,1975~1982年间的年教育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一直保持在5%以上。州政府和地方政府负责公共教育事业的开支,其中州政府提供教师工资和养老金等人事费用,地方政府则承担校舍建筑和设备等费用。如地方政府有困难,可由州政府予以补助。而联邦政府提供的经费,则主要用于促进科研、培训师资和职业培训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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