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香港高等法院职权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香港高等法院职权 香港高等法院管辖香港一切民、刑案件。重大的刑事案件,如谋杀、强奸、抢劫、贩毒等刑期7年以上案件,或争议标的在12万元港币以上案件均由高等法院原讼庭作为一审法院。高等法院具有《高等法院条例》规定的海事和海商管辖权。在被告以香港为经常居住地或商业基地,诉讼原因在香港水域发生或有先例可援时,原讼庭对有关海事索赔及其他海商案件有管辖权。原讼庭亦可移送有关法院审理,但高等法院对经港督证实,据1868年《莱茵河航运公约》及其后修订公约提出的索赔或争议都没有管辖权。 高等法院上诉庭是香港目前最高审级的法院。由首席法官和上诉庭法官组成,审理原讼庭和地方法院移交的所有刑、民上诉案、被控藐视法庭的上诉案,对土地审裁处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以及其他应由上诉庭管辖的案件,并对其他较低等级法院提出的法律问题作出解释。但不受理对原讼庭延期审理,据有关条例或法庭规则作出的终局裁判,对离婚期限的判决,对有关费用的决定等的上诉以及对简易裁决案的上诉。 高等法院原讼庭和上诉庭应执行衡平法和普通法。衡平法和普通法冲突时,应优先采用衡平法。在不妨害必要的上诉程序前提下,尽可能使有关案件得到完整和最终的裁判,对要求颁布禁令或特殊履行的案件,高等法院原讼庭或上诉庭可作出救济判决取代。对外国法院或仲裁庭(包括外国)的还债裁决可根据债务人实际情况决定债务人提供保证金、支付利息、扣押财产等措施,亦可协助执行而变卖债务人财产,没收保证金,并施以罚款。 对企图离境的债务人,高等法院原讼庭可禁其离境。对半年未交租的承租人,可禁其进入有关房产。对诉讼中的标的物,原讼庭可采取保全措施,派人接管。对拒不执行原讼庭判决的当事人,原讼庭可强制其执行。经律政司申请,原讼庭可下令禁止缠讼,不论有无申请,原讼庭可对未成年人作出司法监护,对涉及知识产权及有关侵权案,原讼庭可撤销夫妻互不指证权利。 高等法院原讼庭有权要求太平绅士、裁判司署和地方法院法官或其他官员陈述案情,提供意见,以及有关禁止法人或自然人的无权作为。对不服裁判司署和地方法院判决的上诉,原讼庭可予撤销或更正,新判决的生效日期与原判决相同。 香港的司法复核权(司法审查)由高等法院行使。其主要内容有: 香港强调司法独立,司法权由法院独立行使,但这种独立性是相对的。港督在一定程度上间接影响司法权。港督虽不能明令审判庭如何判决,但由于港督控制立法局的否决权,又可通过修例使审判庭按照反映港督意志的条件行事。港督还享有高等法院法官的任免权,港督的立场不能不对法官办案发生间接作用。根据《英宣判敕诰》的规定,港督也有一定的赦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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