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阿密先驱报》事件
1972年发生在美国佛罗里达州的关于攻击候选人的法律规定的争论事件,是由《迈阿密先驱报》发表社论引起的。争论的导火索是由于州议会的议员候选人被该报的社论两次批评他的候选道路,遭到了人身攻击。于是,被攻击者根据“报纸在攻击政治候选人的人格、公职中的经历时,根据候选人的请求,报纸必须免费刊登其反驳意见“这一佛罗里达州法律的规定,要求原文刊登反驳意见。然而,由于该报拒绝了要求,候选人即向法院起诉。对此,该报认为,反论权法是违反宪法的。做出反论权法是符合宪法的判决的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明确表示:反论权法不但没有限制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新保障的言论出版自由,反而使言论出版自由得到了更高程度的保障。同时,争论的双方维护了读者“知的权利”。到1974年,由于《迈阿密先驱报》的上诉而接受审理这一问题的合众国最高法院,又下达了相反的判决,认为反论权法侵犯了编辑功能,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