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储备法Federal Reserve Act见格拉斯—欧文法。 联邦储备法Federal Reserve Act亦称《格拉斯-欧文法》。有关金融改革的法案。由格拉斯和欧文(Owen)提出,故名。1913年12月由国会通过。规定:成立8—12个地区性联邦储备银行,均归联邦储备局管辖。联邦储备局由7名理事组成,其中包括财政部长和货币审计员,任期14年。储备银行为所有国民银行提供现金存储业务。国民银行必须加入本地区储备银行,其他银行可自愿加入。所有会员银行都须在储备银行中认购价值相当于其资产6%的股票。储备银行须对会员银行的农业和商业票据提供再贴现。各储备银行须保持40%黄金储备。该法加强了联邦政府对国内金融货币系统的管理与控制,建立了联邦储备体系,开始扭转货币银行制度的混乱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