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稽核形式之一,“独立稽核” 的对称,会同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和其他内外有关部门,对某项专业性问题或涉及面较广的重大问题所进行的稽核,也是为了某种特殊目的而临时对特定行处的特定事项进行的详细稽核。联合稽核不仅要详细核查特定范围内的全部核算事项,而且要到外部去进行核对,内外结合,弄清问题的实质。
联合稽核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稽核部门联合对一个单位进行的监督检查;也可一个独立的稽核部门与其他经济监督部门联合对一个单位进行的监督检查。联合稽核按稽核各方的组成,可分为:
❶内部联合。指稽核部门与内部业务部门联合进行的检查。内部联合方式把稽核目标和业务检查内容要求统一起来,稽核对象和检查对象统一起来,稽核人员和业务检查人员组织统一起来。这种方式常为专业检查和内部稽核所采用。如中国人民银行的稽核部门与计划(资金)部门联合,对专业银行借款的检查;与会计部门联合,对专业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的检查等。采用内部联合方式,必须要以稽核部门为主,业务部门协助配合,参加联合稽核的业务人员要同稽核人员一样,做到按稽核程序进行检查,按稽核实施方案要求认真作业,按照依法稽核、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准则处理稽核事项。
❷外部联合。指被稽核单位系统以外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稽核部门联合(不含系统内的行业联合)。具体又分为中国人民银行稽核部门与审计机关的金融审计部门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上级稽核部门与下级稽核部门外部稽核的联合,如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稽核司或一级分行稽核处,为了做好对稽核项目的指导工作,必须要先行一步,掌握第一手资料,与下一级分行稽核部门联合,开展“探路”型项目外部联合稽核;又如为了探索稽核新领域、开拓稽核新课题进行“试验”型项目的外部联合稽核;对疑难问题进行“会诊”型项目外部联合稽核;对大案、要案进行“会战”型项目的外部联合稽核;由于稽核力量素质与稽核目标有差距,组织“互补”型的外部联合稽核;对被稽核单位提出申诉,进行“复审”性的外部联合稽核以及领导交办的“检查”性的外部联合稽核等。采用外部联合稽核,必须由参加单位共同编制稽核方案,在稽核报告上联合签字,共同对稽核结果负责,不能做到这一点的不能叫外部联合稽核。
❸内外联合。指内部稽核人员协助外部稽核部门开展的检查监督。这种联合是被稽核单位内部稽核人员应外部稽核人员的要求而组成的联合。采用这种联合方式,要以外部稽核人员为主,内部稽核人员协助配合,同时要求内部稽核人员必须和外部稽核人员以同样的立场、态度来处理稽核事项。
中国的金融稽核,是随着中央银行的产生,专业银行的分设而得到恢复,中央银行职能不断加强,又促进了金融稽核监督的发展。联合稽核方式为金融稽核监督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如联合稽核方式,可以优化组合稽核力量,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稽核质量;可以集中优势兵力,进行技术攻关;可以避免单独稽核中的不公正行为,查处有争议的稽核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