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的法律依据根据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持和平与安全”,而联合国宪章又规定,安理会担负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拥有必要的权力。所以,一般认为,宪章第40条是建立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的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40条规定,联合国可以采取必要的或合宜的临时办法,防止冲突局势的恶化,同时“并不妨碍关系当事国的权利、要求或立场。”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的国际性、中立性、过渡性、非强制性等基本性质和特征,以及防止冲突扩大、恢复地区稳定的职能作用,与这一规定是一致的。组建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 由联合国成员国或秘书长提议,经过15个安理会成员国至少9票通过和5个常任理事国一致通过,并得到有关冲突当事各方全部同意,部队才能建立和派出执行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