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中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决议Resolutiono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Compulsory Jurisdic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国际法协会1964年8月22日通过的决议。《决议》的主要内容是:(1)支持和呼吁各国注意1947年11月14日联合国大会第171 (Ⅱ)决议,希望尚未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国家予以接受,并希望有尽可能多的国家不作或少作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保留。(2)建议联合国考虑通过一项有关司法解决国际争端的总协定,其中规定除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规定的现有程序外,允许各国以下述方式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1)根据拟议中的总协定列举的区域,宣布在国际法有关10或10个以上领域内,在有关其他国家已在同一区域内同样接受的条件下,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2)宣告在安理会或大会要求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的事项上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以利于争端的解决。(3)鼓动各国政府接受这一选择条款,并促使各国政府在将来的多边公约或以双边条约中加入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