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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会议上通过。共4部分101条。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应考虑适用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原则。还就适用范围、合同的订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违约赔偿、免责等问题作了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译“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公约。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签订。共4部分,101条。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公约的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对合同的成立作出了规定; 第三部分主要规定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第四部分为最后条款,对公约的批准、加入、保留、生效等问题作了规定。公约的目的之一是调合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合同法上的矛盾,对分歧较大,不宜统一的问题未作规定,因而它还不是一部完整的、全面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统一法。但就其获得普遍接受的程度而言,公约仍不失为国际贸易统一法运动的最大成果。目前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1个国家核准加入了该公约,1988年起公约已对成员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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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of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CISG)

协调和统一各国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的多边国际公约。1964年在海牙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统一法公约》。这两个公约主要反映了以欧洲为主的立法与习惯,在地区和内容上有很大的局限性。为此,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从1966年开始对上述两个公约进行合并、修改与补充,并于1978年完成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草案。在1980年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讨论并通过该公约。该公约已对30多个国家生效。共101条。主要内容包括公约的适用范围、合同的成立、货物销售及最后条款。中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调整国际间货物买卖关系的统一实体法规则。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组织起草。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并已于1988年1月1日起生效。该公约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订立、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制定了统一的法律规则和实际程序。该公约除序言外,共分4部分101条。主要内容有: (1) 公约的基本原则: 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与兼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原则。(2) 公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公约的一般原则: 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向消费者出售,经由拍卖的销售,依法律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销售,有价证券或货币的销售,船舶、飞机、气垫船或电力的销售,不适用于公约;加工、劳务合同及产品责任不适用于公约。(3)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订立和证明,不拘任何形式,书面的、口头的均可,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4) 合同成立的程序和规则: 隔地达成的合同,以发价人 (要约人) 收到接受 (承诺) 时即为外贸合同成立的时间。(5) 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卖方义务是交付货物; 移交单据、货物的权利担保、卖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等。买方义务是支付货款、收取货物、买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等。(6) 风险转移: 主要对风险转移后买方的义务以及在各种不同交货条件下风险转移的时间作出了规定。(7)通用条款: 主要对预期违反合同和分期交货合同、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免责条款,宣告合同无效的后果以及保全货物等问题作出了规定。(8)最后条款: 规定了公约的保管人、公约地位、公约的签字、加入的时间、办法以及公约的保留条款、联邦条款、公约生效的时间以及退出公约的办法等。
我国派出政府代表团参加了制定该公约的维也纳外交会议,1981年9月31日在该公约上签了字,并于1986年12月11日正式核准了该公约。我国政府在递交核准书时,对公约的下列两条款作了保留: 1、第一章第一条(1)款(b)项,关于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的规定。即我国只承认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2、第二章第十一条以及与第十一条内容有关的规定,即关于合同以及合同的修改、终止、要约和承诺可以书面以外的任何形作出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修改、终止当以书面形式,包括信件、电报、电传。

☚ 贸易条约   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联合国关于国际货物买卖与合同订立方面的公约。1980年4月10日在维也纳举行的外长会议上通过,包括中国在内的53个国家在公约上签字。至1981年9月30日为止,在联合国总部继续开放签字。《公约》的宗旨是为消除由各国法律对国际货物买卖的不完全相同的规定所引起的贸易障碍,从而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订立、货物的买卖、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公约》共101条,分适用范围和总则、合同的订立、货物销售和最后条款4个部分,主要内容有:发盘与接受的生效与失效;货物的占有、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买卖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发生违反合同事情的补救等。《公约》的实施,给国际贸易带来一定的有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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