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职业税章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职业税章程 职业税章程1964年5月16日由澳葡政府颁布的第1632号法令,是为澳门最早的一个规范税收制度的法例。这项法例颁布多年,但一直未能够认真执行。法例本身也存在一些缺憾,例如规定的纳税对象概念含糊不清及违例处罚过宽等,致使偷税、漏税现象颇为严重。因此,1978年2月23日澳门立法会通过、并由澳门护理总督罗作坚签署颁行的 《职业税章程》,在同年2月25日以澳葡政府第2/78/M号法律公布,对职业税重新作出规定。该法例全文共有9章82条,并附有自由及专门职业表一份,详细列明征税对象、税率及豁免等内容,使职业税法制度化。该法于1978年、1980年、1981年、1984年、1985年多次修订。该法例的主要内容是:(1) 职业税征收的对象、范围、税率和豁免。职业税以工作收益为课征对象,不论其收益是金钱还是实物,有约定或无约定的,固定的或不固定的,也不论其来源或地点,或计算与支付的方法及币种。所谓工作收益,是指确定的或偶然的、定期的或额外的报酬,无论是薪金、酬劳费、聘请金、出席费、津贴金、佣金、补助金、奖金,以及无报销的交通费、旅费、交际费等,都包括在工作收益范围之内; 但纳税人的医疗费津贴、家庭补助金、抚恤金、退休金、残废金、膳食补贴金等不包括在内。职业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组:第一组为在澳门地区内为他人服务而执行任何职业,无论是以日薪散工或雇员方式者; 同时,虽有资格执行自由及专门职业表内的任何业务,但是以雇员身份替他人服务者,都被视为第一组纳税人征税。第二组为在澳门地区内自资执行自由及专业职业表内的任何业务者,以及同时兼备纳税人或同时替不能视为雇主的其他人执行自由及专门职业者,都被视为第二组纳税人。被课征职业税的人士包括: 雇员及散工,即文员和工人;自由职业人士,即各类专业人士,如律师、工程师、设计师、电器工程师、中医医生、建筑商、会计师、核数师、牙医、护士、兽医、教练车师傅、化验师、药剂师等。所谓散工,是指从事手工操作、不以月薪计酬的工人。所谓雇员,是指从事脑力劳动的工作人员。第一组纳税人的职业税率为10%~15%,其起征点为全年收入5万元澳门币。具体税率如下:50000~65000澳门元为10%,65001~90000澳门元为11%,90001~150000澳门元为12%,150001~270000澳门元为13%,270001~480000澳门元为14%,480000元以上为15%。第二组纳税人的职业税率依本法附表的规定,采取每年固定纳税额的方式。不同类别的职业,纳税额也不同。最高税额为律师、土木工程师、设计师,纳税额均为1200澳门元。机电工程师、外科医生为1040澳门元。其他的依次类减。上述纳税额为1979年规定的税额。随着澳门经济的发展,各类职业人士的纳税额亦分别有所提高。依照本法的规定,有些人士可以免纳职业税,如宗教神职人员、政府机关、地方自治机构的服务人员、公共利益行政团体的服务人员、有互惠的外国领事馆人士等。(2)职业税的申报、核定、征收和处罚。第一组纳税人必须于每年1月份内填报纳税申报书,载明上年所得的一切收益,将申报书一式两份送交有关稽征区公钞局。第二组纳税人自资从事本法附表上的任何职业者,必须在开业之日起30天内,向有关财税部门递交申报书。第二组纳税人如当年所得薪酬超过免征数额时,亦应于次年1月份内递交申报书,载明所得薪酬或收益。第一组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的15日之前,一般由其雇主代缴。第二组纳税人的纳税时间为每年1月及6月。凡未经递交申请书或未经缴税款而自动开业的自由职业者或专门职业者,将受到一定罚款的处分。欠交申报书或其记载不确实者,罚款100~2000澳门元。专业人员收款不给收据,或拒绝出示收据、联根,或将其涂改或毁灭者,分别罚款500~5000澳门元,或者罚款1000~10000澳门元。 ☚ 营业税章程 所得补充税(纯利税)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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