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考试院组织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考试院组织法中国台湾国民党当局现行“宪法法规”。1936年10月30日中国国民党政府修正公布。1947年3月31日中国国民党政府重新公布,1948年6月20日施行,1967年6月19日中国台湾国民党当局修正的全文共19条。规定“考试院”行使“宪法”所赋予之职权。“考试院”考试委员名额定为19人,须具有以下资格之一:曾任考试委员声誉卓著者;曾任典试委员长而富有贡献者;曾任大学教授10年以上声誉卓著、有专门著作者;高等考试及格20年以上,曾任简任职满10年,并达到最高级,而有专门著作者;学识丰富,有特殊著作或发明,或富有政治经验、声誉卓著者。“考试院”院长、副院长及考试委员任期6年。“考试院”设考选部、铨叙部,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考试院”设“考试院会议”,以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及考选、铨叙两部长组成,决定“宪法”第83条所定职掌之政策及其有关重大事项,以院长为主席。“考试院”院长综理院务,并监督所属机关。“考试院”置秘书长1人,特任,承院长之命处理本院记录,文书收发、保管、分配、撰拟及编制,印信典守,出纳、庶务等事项。秘书处置秘书9至15人,其中7人为简任,余荐任,科长6人,荐任;科员11至18人,委任,其中5人得为荐任;书记官及佐理员,各3至5人,委任,并得用雇员9至16人。“考试院”置编纂3人,简聘;编译3人,荐派;专门委员3至6人简派;专员4至7人,荐派。设会计室、统计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规定,分别办理岁计、会计、统计及人事事项。会计室、统计室及人事室各置主任1人,均荐任;其余人员由院长依有关法令就本法第11条所定人员名额中决定。“考试院”于必要时得设各种委员会,并得于各省设考铨处。“考试院”对于各公务人员之任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查有不合法定资格时,得不经惩戒程序迳请降免。 考试院组织法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制定。1928年10月20日公布施行。共十七条。规定考试院由考选委员会、铨叙部组成。考选委员会设委员长一人,委员若干人,掌各类公务员、专门技术人员之考选事项;铨叙部设部长、副部长各一人,掌公务员之登记、考核、审查等铨叙事项。考试院内置秘书处,掌文书、会计、庶务等事项;参事处,掌撰拟、审核关于考选及铨叙之法律命令等事项。各公务员之任用如有不合法定资格者,考试院可不经惩戒程序径请降免。1933年2月24日略作修订,考选委员会增设副委员长一人,铨叙部增设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一人。1936年10月30日再次修订,于考试院内设会计员、统计员各一人,办理会计统计事项,受考试院院长之指挥监督,并直接对国民政府主计处负责。1941年8月21日第三次修正公布,共二十条,除将秘书长由简任改为特任,并对部分机构的员额略作调整外,整体上未作大的变动。1947年3月31日国民政府在宣布“行宪”后又一次进行修订,将考试院正副院长由国民政府直接任命改为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后任命;于院本部增设考试委员,产生程序与院长相同;增设诉愿审议委员会,负责处理公务员的上诉案件;将考选委员会改为考选部,部长之外设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一人,其职掌与原考选委员会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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