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复核南京国民政府文官考试制度内容之一。指对《考试法》颁布以前各机关所举行的考试予以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标准,实际上是对已举行之考试进行资格追认。其法律依据为1930年公布的《考试复核条例》。1931年2月成立考试复核委员会办理考试复核事宜;不久因第一届高等考试需先行筹备而撤销,尚未办理各案移交考选委员会继续办理;同年又发生日军入侵事件,考试院随同国民政府临时迁往西安,考试复核工作变通为由考选委员会分别派员进行。考试复核至1933年7月基本结束,共计复核公告者五十七案,公布及格人数二千余人;不予复核者五十七案;无从复核者七案;另有各省区长考试等十七案,因事属内政部主管范围,经考试院核准后委托内政部办理。参见“考试复核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