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考绩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考纪;考绩◉ 考纪kǎojì 名 有关考试的纪律。〈例〉遵守~/ 严格~/ 坚决禁止违反~的行为。 考绩kǎojì考核工作实绩。例如:“县委、县政府……把扶贫作为硬指标承包下去,列为干部考绩的重要内容。”(《经济日报》1986.6.4) 考绩 考绩效实 核实 ☚ 考核的方面 提拔 ☛ 各种成绩 各种成绩工作成绩:功事 ☚ 成绩 成绩好 ☛ 考绩又称考课。考核在任职官行政能力及其政绩优劣的制度。首创于夏商,定制于秦汉,发展于唐宋,完备于明清,运行三千年之久,是一项对中国社会影响极大的行政法律制度。上古的考绩,采用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的方式,并且设有专职官员冢宰与小宰。封建社会进一步加强考绩的部门化专职管理,汉代首创上计吏与课曹,魏晋南北朝有考功郎,唐代正式设立尚书省考功司,宋代分设审官院与考课院,明清均于六部中设考功清吏司,对各级官员的考绩管辖制度化。同时,历代又制定了有关的考绩法,如商代的《三有宅》,西周的《大比》与《大计》,秦的“课律”,汉的《上计》,魏晋的《都官考课法》与《五条课郡法》,南北朝的《六条课郡法》,唐代的《四善二十七最考课法》,宋代的“磨勘制”,明代的《考满》与《考察》,清代的《京察》、《大计》、《四格六法》等,都具体规定了考绩的职权、时间、范围、程序以及奖惩内容,构成了一个完整而系统的考课制度,极大地丰富了中国古代行政法律体系的内涵。 考绩犹“考成”。旧指考核官吏的工作成绩。《书·舜典》:“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明史·陆崑传》:“言官考绩,宜以章疏多寡及当否为殿最。” 考绩东汉五符《潜夫论》篇名。阐述考功之重要。认为“知贤之近途,莫急于考功”。由于考功,“直(真)贤不得见障蔽,而佞巧不得窜其奸”。不考功则必然造成怠慢懒惰,“是故大人不考功,则子孙惰而家破穷;官长不考功,则吏怠傲而奸宄兴;帝王不考功,则直(真)贤抑而诈伪胜。”主张“有号者必称于典,名理者必效于实,则官无废职,位无非人。”揭露当时由于不重考绩所造成的品藻乖滥,名实相悖。“群僚举士者,或以顽鲁应茂才,以桀逆应至孝,以贪饕应廉吏,以狡猾应方正,以谀谄应直言,以轻薄应敦厚,以空虚应有道,以嚣闇应明经,以残酷应宽博,以怯弱应武猛,以愚顽应治剧。”强调考功是太平之基,“是故世主不循考功而思太平,此犹欲舍规矩而为方圆”。 考绩 考绩考核官吏功过。《清史稿·选举志六》: “3载考绩之法,仿自唐、虞。清沿明制,而品式略殊。京官曰京察,外官曰大计,吏部考功司掌之。京察以子卯午酉岁,部院司员由长官考核,校以4格,悬 ‘才、守、政、年’ 为鹄。分称职、勤职、供职3等。列1等者,加级记名,则加考引见备外用。纠以6法,不谨、罢软者革职,浮躁、才力不及者降调,年老、有疾者休致,注考送部。自翰、詹、科、道外,依次过堂。三品京堂由部开列事实,四、五品由王、大臣分别等第,具奏引见取上裁。大计以寅巳申亥岁,先期藩、臬、道、府递察其属贤否,申之督、抚,督、抚核其事状,注考缮册送部复核。才守俱优者,举以卓异。劣者,劾以6法。不入举劾者为平等。卓异官自知县而上,皆引见候旨。六法处分如京察,贪酷者特参。” ☚ 考课 考校 ☛ 考绩evaluation of employee 考绩国民党政府对公务员的考核制度。依照国民政府于民国十八年(公元1929年)十一月四日公布的《考绩法》规定,公务员考绩分为年考和总考两种。年考是对公务员每年政绩的考核,一般分两次于六月份与十二月份分别举行,前者称为初核,后者称为复核,均由公务员的直属长官执行,按考试院颁发的表格中的各项标准对下属公务员进行考评,详细记载于表中,并加注评语,然后将考绩表密封送铨叙部审查。铨叙部于每年年终将各次考绩表审查完毕,评定公务员的等级,并分别决定奖惩。总考是对公务员的年成绩的综合考核,在第三次年考时进行,由各机关的长官负责,依照总考绩表的要求详细填写,加上评语,拟定公务员的等次,密封后送铨叙部,由铨叙部核定。对公务员的考绩,以其平时的工作、学识、操行三项作为标准,以百分制计算。其中学识与操行各占二十五分,平时工作成绩占五十分,根据总分核定公务员考绩的等级。八十分以上者为一等,七十分以上者为二等,六十分以上者为三等,五十分至五十九分者为四等,四十分至四十九分者为五等,四十分以下者为六等。总考则以九十分以上者为第一等,八十分以上者为第二等,七十分至七十九分者为第三等,六十分至六十九分者为第四等,不满六十分者为第五等,五十分以下者为第六等,不满四十分者为第七等。考核成绩以六十分为及格,但若平时工作成绩不足三十分者亦为不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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