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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规-例法”相对。从特殊例证到一般规则的教学方法。教师在教授规则或原理时,只提供规则或原理的若干特殊例证,而不呈现规则或原理本身,让学生自己从例证中概括出一般结论,从而掌握规则或原理的基本特征。这种教学模式下进行的学习主要是发现学习。例-规法的使用需具备必要的内外部条件,即学习者应掌握有关的概念;教师应注意例证的排列与呈现方式,并给学生提供适当的、必要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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