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1946年6月11日第79届国会通过,1966年9月6日编入“美国法典”,1978年第95届国会曾作过修订。是关于美国联邦政府制定和实施行政条例,决定及司法复审权的法律。主要内容:(1)在颁布新条例之前要进行通知,包括听证的地点、日期及建议更改的主要内容。(2)在联邦政府纪事中公布所有的通知及新的或修订后的行政命令、规章和条例。(3)对因行政机构实施活动而受到侵害的任何人,有司法复审权,法院可以撤销行政机构的决定或行为,只要认为这种行为是不公平的、专断的、违宪的或不能被事实证明。(4)受规章影响的个人,在听证中有权作出声明,有权请律师代表并有权提问证人等。该法是美国行政法发展中的重要标志,通过对行政机关程序的限制和司法审查范围的扩大,加强了对政府权力的控制,防止行政权力滥用,以利于保障公众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