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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地区管辖为一个司法巡回区,全国50个州划分为10个司法巡回区,哥伦比亚特区为一个司法巡回区,每一巡回区设一所上诉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为终身职。每一所法院的法官为3至15名。该法院的主要职能是受理不服本巡回区联邦地区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和某些独立联邦机构裁决的上诉案件。其判决一般为终审判决。但当事人对联邦上诉法院的下列案件不服,可以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法院判决某项联邦法律违宪的案件;以州法为依据提出上诉,而法院判决州法违反联邦宪法的案件。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Courts of Appeals of the United States

又称“巡回上诉法院”。建于1891年。为便于处理案件,上诉法院分设于司法巡回区。全国共划为11个司法巡回区,各区设1所上诉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只受理不服本司法巡回区内联邦地区法院和联邦专门法院的判决以及某些行政机构如联邦贸易委员会、国家劳工关系局的裁决而上诉的案件。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由参议院建议并经参议院同意、总统任命。每所上诉法院法官的配备视诉讼多寡而定,少则4名,多则23名。联邦最高法院可以指派本院大法官在联邦上诉法院任巡回法官。全院的行政事务由70岁以下资历较深的法官负责。联邦上诉法院一般只审理法律问题,不审理案情事实,审判庭通常由3名法官组成。特殊重大案件由本司法巡回区上诉法院的全体法官审判。联邦上诉法院还可以指派资历较深的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参加审判。定期庭是在联邦法典规定的固定地点审判。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除联邦最高法院复审者外,具有最后确定力。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中的上诉法院。原称“美国联邦巡回法院”。现美国50个州分为10个司法巡回区,首都华盛顿也为1个巡回区。每区设立1所联邦上诉法院,受理被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应考虑宽刑的案件、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行政机构的裁决不服而上诉的案件。一般由3名法官合议审理。判决一般为最终判决,但提交最高法院进行其权限范围内的复审或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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