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战争授权法美国国会于1973年11月7日通过。其目的在于依据美国宪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会和总统在战争方面的权限。主要内容有:总统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应当以美国武装力量总司令的身份动用部队:(1)宣战;(2)特别法授权;(3)因对合众国或对合众国武装力量的攻击而产生的国家紧急状态。在第三种情况下,总统动用部队的权限在60天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30天。国会除了决定宣战和特别立法授权总统动用部队超过60天的时限,参、众二院通过的一致决议可在任何时间命令总统从合众国之外的敌对行动中撤出军队。该法还规定:只要情况允许,总统动用军队事先必须同国会协商,同时,在动用军队的过程中,必须定期同国会协商;除具体的法律、预算和条约的明确授权外,总统不得从其他法律性文件中引申出动用部队权力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