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代表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或者选民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的步骤和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0条规定,罢免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的,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罢免代表的具体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