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罗马条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罗马条约Treaty of Rome通常指《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西欧6国于1957年3月25日在罗马签订的《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两个条约的合称。由于《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所规定的是共同体总的经济活动,地位十分重要。 罗马条约Rome Treaty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根本法,《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与《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的通称。1957年3月25日由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代表在罗马签署,故称。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同时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包括序言、6部分正文(共248条)、4个附录、9个议定书和1个协定书。主要内容是:(1)建立共同市场,实行商品、人员、劳务、资本的自由流通;(2)在主要经济和社会领域逐步实行共同的政策和原则;(3)建立必要的组织机构与财务等。在实施过程中,条约经过多次修订,其中最重要的一次是1986年2月签署的《单一欧洲法》。条约的签订与执行推动了欧共体的形成与发展(参见“欧洲共同体”条)。 罗马条约Treaty of Rome《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通称。由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六国政府首脑和外长于1957年3月25日在罗马签订,1958年1月1日生效。条约由前言、正文和若干附件组成,规定共同体的活动内容与方式,并确定了共同体的机构和财务安排等。条约的任何修改,都须经成员国一致同意和各成员国议会的批准。最重要的修改为1986年的单一欧洲法令,1992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7年10月2日签署、1999年5月1日正式生效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和2001年2月26日正式签署的《尼斯条约》。条约无限期有效。与这一条约同时签署的《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也通称“罗马条约”。 罗马条约 《罗马条约》Treaty of Rome《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联营条约》的总称。因两条约于1957年3月25日由法国、意大利、联邦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六国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签订,故有此名。1958年1月1日生效。条约由前言、正文和附件三大部分组成。主要内容是消除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和进出口限额,实行共同政策、建立一个货物、劳力和资本自由流动的共同市场,达到经济上的共同繁荣。条约是成员国必须遵守的根本大法,如有修改,必须经成员国的一致赞同。(参见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原子能联营)。 ☚ 3、欧洲 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 ☛ 罗马条约 罗马条约欧洲共同体的基本法。包括《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系约》与《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1957年3月25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6国于罗马签署。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条约包括序言、部分正文、附录、议定书和协定书。内容是: 建立实现商品、人员、劳务、资本自由流通的共同市场,在主要经济、社会领域逐步实行共同政策,建立相应的欧共体组织机构与财务,等等。条约规定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以后,条约经过了多次修订,以单一欧洲法最为重要。罗马条约推动了欧洲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它与单一欧洲法、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阿姆斯特丹条约是欧洲共同体的重要历史文件。 ☚ 协会货物条款(C) 单一欧洲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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