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公约有四份多边“维也纳公约”与征税事宜有关,即: ——1961年4月18日外交关系公约; ——1963年4月24日领事关系公约; ——1969年5月23日法律条约公约; ——1986年3月21日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间的条约法公约。 上述公约中: 第一项公约包括了与驻在国课征的所有税收和关税有关的,对派遣国的外交使用和外交机构首脑实施税收豁免、免税和优惠( 条款; 第二项公约包括了与领事和领事馆官员有关的同类税收条款; 第三项公约包括了税收条约的订立、履行、适用范围和条文解释等方面的通行的规则; 第四项公约包括了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间的有关订立条约的相同规则。 这些公约的基本目的是将现行国际法编纂成法典而不是订立新规定。这些公约常被尚未签订或批准有关系条约的国家做为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