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Convention for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简称“《华沙公约》”。(1) 1929年10月12日签订于华沙的关于国际航空运输的公约。《公约》共5章,41条,对国际航空运输的定义、运输凭证、承运人的责任制度及责任诉讼若干程序等问题作了规定。《公约》曾经多次修改:1955年9月28日签订的《海牙议定书》。简化了运输凭证,删掉了航行免责条款,并对每个旅客因死亡或受伤遭受损失的赔偿限额提高了1倍。(2) 1961年9月18日签订的《瓜达拉哈拉公约》,是《华沙公约》的补充公约,对根据适用《华沙公约》的订约承运人授权,办理该项运输并非《华沙公约》所指的连续承运人的实际承运人,给予与该订约承运人相同的权利和责任。(3) 1966年5月4日达成的《蒙特利尔协议》规定,航空公司自愿对始发地点、目的地点或约定的经停地点有一个在美国的旅客,将责任限额提高到7.5万美元(包括法律费用)或5.8万美元(不包括法律费用),并放弃1929年《华沙公约》第21条第1款对自己的保护,即将《华沙公约》确立的责任制改变为客观责任。(4) 1971年3月8日签订的《危地马拉议定书》就旅客及行李运输修改了《经海牙议定书修正的华沙公约》将主观责任制改成了客观责任制,并大幅度地提高了对旅客的责任限额。(5) 1975年9月25日签订于蒙特利尔的,第一号、第二号、第三号附加议定书和第四号议定书,主要是引入“特别提款权”作为赔偿金的计算单位;第四号议定书还就货物运输修改了《经海牙议定书修正的华沙公约》,将主观责任制改成了客观责任制,但对货损赔偿的责任限额未作变动。1929年《华沙公约》以及尔后的历史修改和补充(不包括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共8个文件。在国际上统称为华沙体制,是处理国际航空运输责任赔偿问题的国际法规定。中国于1958年7月20日和1975年8月20日分别加入了 1929年《华沙公约》和1955年《海牙议定书》。中国开航美国的航空公司还加入了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The Warsaw Convention通称“华沙公约”。有关国际航空运输凭证和承运人责任的国际公约。1929年在华沙签订,1933年生效,共5章41条。对运输凭证(客票、货运单)的格式、适用范围以及承运人的责任及联运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公约对事故责任采用过失责任制,即在事故中除非承运者能举出他没有责任的证明以外,承运人都有责任,应该对旅客和货物的损失进行赔偿,但赔偿是有限度的,并对最高赔偿金额做了限定,对每一旅客的最高赔偿额为12.5万金法郎,对行李和货物的最高赔偿额为250金法郎/千克等。这个规定充分考虑了旅客、托运人和承运人的责任和权利,它的基本原则今天还在使用,有120多个国家签署加入。中国已于1958年签字加入。由于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公约中规定的赔偿限额已不适用,参加各国对此多有意见。1955年签订的《海牙议定书》对赔偿的限额及计算单位做了修改。 ☚ 芝加哥公约 华沙体系 ☛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国际约章。亦称《华沙公约》。规定航空客运和货运条件,用以统一有关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该公约于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1933年2月13日生效。全文共5章41条。中国于1958年7月19日加入该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汀,1933年2月13日生效。共5章,41条。主要内容包括: 其适用范围是所有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及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 运输凭证包括客票、行李票、航空货运单; 承运人对旅客在航空器上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因死亡、受伤或其他损害而造成损失,对已登记的行李或货物因灭失、破坏或延误而造成的损失负责; 如承运人能证明自己或代理人为避免损失发生,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则不负责任; 如损失的发生起因于驾驶上、航空器操作上或领航上的原因,承运人也可免责;承运人对旅客及行李货物的赔偿限额为每人12·5万法郎和每公斤行李货物250法郎。该公约是调整国际航空运输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公约,为调整国际航空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法律关系创立了基本制度。至1982年2月止,已有116国加入。我国于1958年6月加入。 ☚ 绝对否决权 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Air Carriage又称《华沙公约》。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关系的基本公约。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1933年2月13日生效。至1979年有132个国家参加。《公约》内容共有5章41条。对运输凭证包括客票、行李票与航空货运单提出了明细的项目,对承运人的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公约》第22条提出承运人对每一旅客的责任以12.5万法郎为限、对行李与货物以每公斤250法朗为限、对旅客自己保管的物件以5000法郎为限。《公约》为国际空运的合同关系创立了基本制度。中国于1958年7月 15日加入,同年10月18日《公约》对我国生效。 ☚ 国际货协 华沙公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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