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周期、商业循环在西班牙所得税制度中,经营周期(或称商业循环mercantile cycle)概念是与常设机构概念相联系的。西班牙所得税法第7条(a)款中,是按照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和西班牙目前缔结的各项税收条约中的原则,来解释常设机构的。该国公司所得税有关法规是把常设机构分为两大基本类别的: 1.所经营的业务是完成整个经营周期(商业循环) 的常设机构,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 通过连续不断的经营活动; (2) 通过时断时续的业务活动; 2.所经营的业务是不完成整个经营周期(商业循环) 的。 西班牙的公司所得税法和税收条约,都只把上述第1类视为常设机构。公司所得税法同时指出:第2类只是在西班牙设有一个工作场所,用来生产的商品或劳务也只是为了满足其本身的需要 (即为了其非居民身份的总机构和设在西班牙的工作场所的需要)。因此,其非居民身份的总机构并未在西班牙获取所得,而是只支付了发生的费用。此类常设机构在西班牙征收所得税时,只就其代表总机构支付的费用额,加上所获的任何非经营所得(例如利息、租金所得等) 的总额,按15%税率计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