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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劳动工资管理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劳动工资管理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劳动工资管理

对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劳动工资所实行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由国家从宏观角度制定的政策和措施,对经济特区企业招聘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制度等实行指导;二是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有关规定,由企业内部实行劳动管理,享受充分的自主权。(1)职工的雇用。经济特区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雇佣职工实行合同制,由企业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职工的雇佣、解雇和辞职; 生产和工作任务; 劳动服务费和奖惩规定; 工作时间和假期; 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 劳动保护; 劳动纪律。劳动合同应经所在地劳动局核准。特区企业雇用职工,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劳动计划,经特区 (市) 劳动局核准,由劳动服分公司介绍。也可由企业自行招聘,择优录用,经录用的职工,可试用3个月至半年。(2)职工的辞职、解雇与处分。特区企业职工如有特殊情况,可向企业提出辞职申请,企业应准予辞职。职工如经企业培训达3个月以上者,结业后一年不准辞职,如坚决辞职或擅自离职,职工本人应赔偿企业培训费用的损失。对经过培训不能适应要求的多余职工,企业又无法改调其他工种者,企业可予以解雇。企业对被解雇的职工,工作一年以上的,按其在企业工龄的长短,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基本工资; 工作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基本工资; 试用职工发给半月的基本工资。对于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职工,企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减薪,直到开除的处分。受处分职工如有异议,可向企业提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特区 (市) 劳动部门请求调解处理; 任何一方认为劳动部门处理不当的,可诉诸法律。(3)工资福利。特区企业对职工支付劳动服务费,其标准按照企业类别和工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议定,并根据职工劳动技术熟练程度,每年递增5%~15%。企业支付的劳动服务费,应按一定比例分配,比如: 以70%作为职工工资,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包括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 以5%留企业用于补贴职工的福利费用;以25%作为社会劳动保险和补偿国家对职工的各种津贴。合营企业税后利润中应提取奖励和集体福利基金,专用于职工奖励和集体福利,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4)劳保安全。特区企业应认真贯彻政府劳动安全法规。劳动保护用品在不低于同行业国营企业标准前提下,由企业确定。特区企业应执行我国国营企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原则上不搞加班加点,特殊情况一定要加班加点的,不得超过规定时限,并支付加班费。特区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严重职业中毒、职业伤害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处理,并支付规定数量的善后处理费用,我国沿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比照经济特区的劳动工资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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