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放或便利脱逃罪纵放被依法逮捕拘禁的人或为其脱逃提供便利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中脱逃罪的一种。依行为方法的不同又分为普通纵放或便利脱逃罪和加重纵放或便利脱逃罪两种。构成要件如下:(1)任何人均有可能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具备公务员身分的人,其所纵放或便利脱逃的人必须不是其职务上依法逮捕拘禁的人,才有可能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2) 本罪的行为客体是依法逮捕或拘禁的人,与自行脱逃罪相同。(3)本罪的行为有两种,即纵放被依法逮捕拘禁的人脱逃和为被依法逮捕拘禁的人脱逃提供便利,行为人只要具有两种行为中的一种,即可构成本罪。纵放指纵逸释放,即为被依法逮捕拘禁的人排除公力拘束或监督便其得以脱逃的行为。便利脱逃,指为遭受合法逮捕或拘禁的人脱逃提供方便和帮助,使其得以脱离公力拘束或监督而逃逸的行为。以损坏拘禁处所械具、或以强暴胁迫、或聚众以强暴胁迫方法实施本罪行为的,构成加重纵放或便利脱逃罪。(4)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其所纵放或便利脱逃的人是被依法逮捕拘禁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