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争议的解决程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但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依循以下程序解决: (一)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原则上不得以持有异议而拒不纳税。否则,将受到不按期纳税的处罚。 (二)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依照规定纳税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后,可自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三)向人民法院起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复议是起诉的必经程序,即未经复议不得起诉,但税务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60日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纳税人可以迳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