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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造、立。
法:法律、法令。毙:灭亡。自己立法规,自受其害。
比喻自作自受。(宋)庄绰《鸡肋编》中:“章谊宜叟侍郎,有田在明州,绍兴二年,出租预买绢三匹,三年赠九匹,叹其赋金。从兄彦武在旁曰:‘此作法自毙之过也。
’”也作“为法自弊”。(汉)司马迁《史记·商君列传》:“(秦惠王)发吏捕商君。商君亡至关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商君喟然叹曰:‘嗟乎!为法自弊一至此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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