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棍官
澳葡自治机构中的行政与司法管理人员。澳葡当局在明朝末年取得自治权以后,在澳门设立自治机构。自治机构设有监狱,其看守及监警在执勤时,手持红棍,当时的中国人因此称之为红棍官。红棍官按不同的职别和身份,可分为大红棍、二红棍和小红棍三种等级。其具体职责是: 大红棍负责在葡萄牙人将要死亡之时,察看其财物并将其登记于册内,并向其本人询问,死后将多少财物送于寺庙,多少留给儿女,多少分给亲属,均详细登记在册,以便在其死后不产生纠纷。二红棍的职责是在葡萄牙人死后,如有子女未成年需要救济者,就按大红棍官所开应给资财的数目用来抚育死者之子女,并且为该子女管理其余财物,待这些小孩长大成人行将婚嫁时,全部付给他们;如果死者无子女,则将其财物全部送至寺庙。小红棍的职责是白天晚上留意观察,类似于内地的保甲,同时兼任监狱的守狱,看守监狱。澳门红棍官的设立以及整个自治机构的存在,实际是唐代蕃坊制度的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