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精简退职老职工40%救济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精简退职老职工40%救济即补办退职老弱残职工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40%救济。它是民政部门为保证退职老弱残职工的生活不低于一般居民水平的一项救济措施。根据规定,享受救济应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 精减退职时间必须在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2) 参加工作时间必须在1957年底以前,工作单位必须是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在军事系统工作而无军籍的职工及职业制武装民警; (3) 精减当时和现在都已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因长期患病而影响其劳动谋生能力的;(4)精减当时和现在家庭生活无依靠的。救济标准: (1) 按退职老弱残职工本人原标准工资40%发给。如原没有标准工资的,可按本人退职前3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一般再加本地区副食补贴。(2) 享受此项救济待遇的退职老弱残职工,报销2/3医疗费 (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必须有由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的收费凭证。救济费由各省、市、自冶区民政部门批准发证之月起按月发放。国务院于1965年6月9日下达了《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1965年内务部下达了内发字18号文件中,规定了享受原标准工资40%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的有关救济政策。民政部于1982年3月12日发出 《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到1983年底,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40%救济工作基本结束。据1991年统计,全国有249000多人享受此项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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