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修正案之一。1866年提出,1868年生效。旨在保障内战后黑人的权利,限制各州削减或剥夺公民(尤其是解放了的奴隶)的自由和民权的权力。修正案共分5款,规定:凡出生在美国或归化美国的人都是美国公民,都享有联邦和州的公民权利,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任何一个州都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并且不得在它的管辖范围内拒绝任何人享受平等的法律上的保障。还规定凡参加叛乱或协助叛乱的人没有资格担任参议员和众议员、总统和副总统的候选人,或合众国及各州的军政要职,以及人口与各州议员席位的分配、战债等。在第五款中授权国会通过适当的立法以保证该修正案的实行。该修正案宣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用法律的形式巩固了内战的革命成果,确认了黑人的公民地位,具有进步意义。十九世纪末,美国最高法院利用该修正案有关“适当法律程序”的规定保护大资本家和大公司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