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农村生产关系变革与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新疆农村生产关系进行过三次重大变革。第一次是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各族农民获得了土地,从根本上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为农业发展创造了条件。土地改革时期,在新疆牧区实行不斗、不分、不划分阶级和牧主牧工两利政策,安定了社会秩序,逐步改善了牧民生活,保护发展了畜牧业。第二次是实行农业合作化,把小农经济改造成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农业合作化的前期,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后来有些过急的做法,特别是实行“政社合一”高度集中的人民公社制(此间牧区也由个体私有经济直接进入人民公社),阻碍了农村生产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在长达20多年时间里徘徊不前。第三次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在农区普遍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在牧区普遍实行了牲畜作价归户、草场承包到户责任制;并相应对农村流通体制和经济结构进行了改革。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和自我完善,极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大发展,使农村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