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农村经济收益分配及农民生活
新中国成立前,广西农民为生存,不得不接受地主的苛刻条件,租种地主的土地交纳高额地租。据1936年广西50个县的调查,有61%的农户要向地主缴纳地租。30年代广西农民向地主缴纳地租主要以实物地租为主,根据1934年广西39个县的调查,实物地租占93.7%,货币地租6.3%。同时劳役地租占有一定地位,1934年在广西59处调查,劳役地租占租佃农户6.77%。占统治地位的实物地租中的定额租率,平均约在50%左右,但有的县份高达70%—80%,在个别县份佃农除缴租外,还要负担全部田赋或田赋的一半,但租率并不因此减少。由于广大农民失掉土地被迫竞争租地,加上反动政府对工商业施行重税政策和对土地封建制度的支持,使地主阶级更加肆无忌惮,增租已成为各县普遍现象。1937年广西水田每亩实物定额平均1.21市石,到1941年升到1.46市石,增加20.7%。另据《广西农村调查》记载,农民租种地主土地所得的70%要交纳地租。在青黄不接的时候,贫困农民不得不靠借债度日,而地主放债的利率高达50%,放“青苗”等实物债的利率更高,达到80%。
贫困农民除了受地租、高利贷的残酷剥削外,还受国民党苛捐杂税的压榨。根据广西省7县48户调查,抗日战争前48户农民纳税折谷为8 937.5公斤,占总收入4.68%。税赋种类名目繁多,各种附加税多如牛毛,还常增新税和各种附加税。1934年广西的税目中,国税12项,省税25项,县税200余项,区公所的捐税76项,而各种税目的附加税极为繁重。以1933年为例,有的附加税比正税高数倍,如北流县附加税比正税高5倍以上,博白等9个县高2至3倍,有71个县高1倍以上。附加税种类达18种之多。诸如省教育费、县教育费、团枪费、自治经费、建筑区乡公所费、电话费、建筑县府费等等,名目繁多、不胜枚举,捐税之重,无法究诘。
农民在地租奇重、赋税繁多的盘剥下,还必须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在旧中国,政府只知对农民横征暴敛,从不关心生产,生产力水平极其落后。1941—1943年,全省只有打稻机1 012台,玉米脱粒机100台,榨蔗机30台,水田中耕机61台。由此可见,当时,广西推广新式农业机具数量甚少。农民温饱不能解决,也无力购买新式农具,广大农民种地主要靠自己的体力和畜力,其中耕牛占最重要的地位。1933年全省共有牛230万头,平均每户约有一头。但是耕牛分布很不平衡,地主平均每户2.30头,富农每户2.75头,中农每户1.74头,贫农每户0.82头。无牛农民租牛耕地,一年要缴纳租谷50—150公斤,据当时12个县280户农家的调查,租用耕畜费用占农业生产费用2%。在缺乏耕畜的地方,就只有以人力代替畜力,用踏犁、锄头、铁锹翻地,有些地方尚停留在刀耕火种的原始农业阶段,“甚至用木棍钻土,播种包谷”。由于生产力水平低,生产条件简陋,农民不仅无力进行扩大再生产,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维持,造成农业生产凋敝萎缩,每况愈下,到1949年,人均有粮(原粮)只有221.32公斤,比1933年减少25.19%。
伴随着收入水平的下降,农民的日子也越来越艰难,根据1934年对78个县农民的生活状况调查,有12个县50%以上的食粥。1933年玉林县全县农民百家中只有3家能够全年吃饭,其余都以稀饭、杂粮充饥,岑溪县和容县春季吃稀粥和红薯、芋头、木薯过活的农户十居六七。一些农民在青黄不接之际,靠米糠以及野生植物糊口。贫困农民无力维持生存,只能借债度日。根据调查,解放前借债度日的住户中,贫农占58.91%,中农占31.12%,借债粮食中农占38.38%,贫农占49.77%,而地主、富农的借债户数仅占1%和0.69%,借债粮食仅3.33%和1.33%。不少农户穿的衣不蔽体,住的茅棚草舍。1934年对上述78个县农民生活状况调查,他们常年衣着中买布的占62.33%,买纱的占37.67%。78个县有16个县30%以上农户住茅屋,最高的凤山县住茅屋的占72%,住瓦房只有18.75%。
在正常年景要求温饱尚不可得的农民,稍遇水旱风灾,景况就更凄惨。1943年广西全省水灾受灾达1.68万公顷,旱灾受灾18.01万公顷,农民在灾歉之年只能四处逃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