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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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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第二审程序

上诉审程序之一。上级法院对不服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重新审理所依据的法定程序。在两审终审制度下,第二审程序是一般案件的终审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合法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二审裁判的审判程序。刑事第二审程序的任务是,对第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维持正确的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或证据不足的判决和裁定,督促第一审程序依法进行,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审程序以合法的抗诉、上诉为前提。如果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抗诉,案件就不会进入第二审程序,因而第二审程序并非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程序包括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期限、方式;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第二审程序对案件的最终处理等方面的内容。有权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有:(1)上诉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包括: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只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如果对刑事部分没有人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民事诉讼部分的上诉,不影响判决、裁定中刑事部分的生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抗诉机关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抗诉通常分为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和对生效裁判的抗诉两种。前者也叫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后者也叫再审程序的抗诉。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机关,是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抗诉权,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对一审未生效的裁判提起抗诉,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表现形式。第二审程序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全面审查原则等特殊的诉讼原则。全面审查原则要求:二审法院在审判案件时,要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既要审查一审判决中已被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又要审查其中没有被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既要从实体上审查一审判决的正确性,又要从程序上审查一审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要对已经提出上诉的那部分被告人的上诉理由进行审查,又要对没有提出上诉的那部分被告人的判决内容进行审查,一并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在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适当;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重于原判决所判刑罚。上诉不加刑是第二审程序的重要原则,适用于只有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在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同时,人民检察院或自诉人也提出抗诉、上诉的,则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上诉不加刑的核心问题是不得加重刑罚。所谓不得加刑,是指:不得提高刑种等级;不得增加刑种数量;不得增加同一刑种的刑期或罚金的数额;不得改死缓为死刑立即执行;不得撤销缓刑,改判实际执行刑;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未上诉的同案被告人的刑罚;对于数罪并罚的案件,既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保持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部分罪的刑罚(参见[上诉不加刑])。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违反回避制度的;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我国刑事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和判处死刑的案件外,第二审程序是终审程序,根据第二审程序作出的裁判,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具备法定情况时可延长1个月。


第二审程序

又称“上诉审程序”。按照法律规定对下级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重新审理的程序。在刑事诉讼中,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程序。就是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下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它在刑事诉讼中是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其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二审程序的任务是:通过对一审法院未生效的判决、裁定的重新审理,维持正确的判决、裁定,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使犯罪分子及时受到应有的惩罚,使无罪的人不致受到追究,保证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二审程序的作用:一是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分子,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维持正确的判决、裁定,教育犯罪分子认罪服刑,接受改造;三是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诉制度的雏形在古雅典已经存在。当事人不服各种法院的一审判决,均可向赫里埃(陪审法院)上诉。赫里埃的判决是最终判决,不得再控诉。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也规定:“对刑事判决不服的,有权上告”。中国古代有类似上诉审的申诉复审制。秦汉时,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请求再审,称之为“乞鞫”。《唐律·断狱》也规定:“诸狱结竞,徒以上,各呼囚及其家属,具告罪名,仍取囚服辩。若不服者,听其自理,更为审详”。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大多采取三审终审制。第二审、第三审都是上诉审程序,如对第二审判决不服,还可以再上诉,第三审才是终审。在行政诉讼中,第二审,通常是因为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并提起上诉而引起的。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应当由三人以上(单数)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既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就地进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的第二审,既可以实行开庭审理,对事实清楚的案件也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全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也不能忽视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实行开庭审理的,其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基本相同,大致经过审理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等阶段。实行书面审理的。合议庭组成后,应经过阅卷、评议、再行判决。

第二审程序

又称“上诉审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特点: (1) 第二审人民法院全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2)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3) 可以径行判决。(4)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件,除依照第二审程序外,可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5)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在刑事诉讼中,第二审程序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抗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或抗诉案件适用的程序。在我国,分为刑事第二审程序和民事第二审程序。任务都是全面审查第一审未生效的裁判,纠正错误裁判,维持正确裁判。刑事第二审的方式包括直接审理、书面审理、书面审理与调查讯问相结合三种。民事第二审原则上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第二审法院审理完毕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1.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2.依法改判;3.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依法提出的上诉或抗诉,对下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进行审判的诉讼程序。
第二审程序可分为提起程序和审判程序,提起程序是审判程序的前提。第二审程序是由于对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上诉和抗诉引起的。上诉是指法定的诉讼参与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未生效判决或裁定时,依照法定的程序要求上级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行为。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行为,是行使检察权的一种方式,属于法律监督的性质。
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❶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❷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的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❸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它的一审判决和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既不得上诉,也不得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上诉的实质条件未作限制性规定,只要符合法定的程序条件,有权提出上诉的人员,以书状或口头声明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并要求上级法院,进行二审,就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理由有以下几种:
❶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有错误;
❷一审法院肯定有罪或无罪判决,采纳的证据有错误,或者不够确实充分;
❸一审法院将应当肯定有罪或无罪案件,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无罪判决;
❹原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
❺原判决罚不当罪,量刑过轻或过重;
❻一审法院审理案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❼原判决未解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裁判显失公正。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这是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规定,表明我国第二审程序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实行全面审理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1) 对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或抗诉仅是引起第二审审判的必要程序,第二审法院审理该案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而不受上诉和抗诉范围的限制。
(2) 共同犯罪的公诉案件,如果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即使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的,也不影响该案的二审; 同样,如果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也应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所谓全面审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❶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疑罪作无罪判决的,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❷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❸侦查、起诉和一审程序,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❹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情况; 辩护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
❺附带民事判决、裁定是否适当;
❻一审的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情况。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支持公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❶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❷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❸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第一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主要有: 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违反回避制度的; 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其他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对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二审法院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189条,第191条规定分别处理,但是,无论是维持原裁定,或是撤销、变更原裁定,都只能使用裁定。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本法第180、181、182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参照本法第189、191、192条规定,分别情形进行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对被冻结、扣押的赃款及其孳息,以及脏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在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称为上诉不加刑原则。它是指第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规定了这一原则的例外,即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此原则限制。上诉不加刑原则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有利于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的监督和指导,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是:
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即不能加重上诉人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❷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保持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几个罪的刑罚;
❸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延长缓刑考验;
❹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原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❺二审法院对并非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案件,为了加重上诉被告人的刑罚,也发回重审,这是违反上诉不加刑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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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上一级法院对依法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它不是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程序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在上诉期限内没有被抗诉或者上诉,期满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须再进行第二审。采两审终审制的国家,第二审程序为终审程序。采三审终审制的国家,第二审程序不是终审程序,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仍可上诉或者抗诉。无论是采取何种审级制度,第二审程序都是保证第一审法院正确判决执行,及时纠正第一审错误裁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程序。不同国家法律均对法院第二审程序有相应的规定。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在有些国家是对上诉或抗诉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包括对案件事实部分和适用法律部分的审理。审理的范围不受上诉内容的限制,如我国、蒙古等国家。但是,有些国家对上诉或者抗诉的范围有限制。一种限制于上诉或者抗诉的内容,另一种只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限制,而不是对全案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是各级人民法院的终审程序。但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经过第二审判决的,尚需依法经过复核、核准程序核准。第二审程序有两种: (1) 开庭审理; (2) 不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刑事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第二审审判程序对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经过审理之后,分别情况可作出以下几种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依第一审重新审判的,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仍可依法上诉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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