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业生产互助合作
福建是中国农村互助合作运动的发源地, 有着光荣的传统。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即1931年在闽西苏区的上杭县才溪乡创办了我国第一个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劳动合作社, 尔后,劳动互助合作运动在福建苏区广泛开展起来。据上、下才溪两个乡不完全统计,当时组织了43个耕牛队。长汀县1934年参加互助组的农民就达6717人, 还建立了拥有143头耕牛的66个犁田合作社。
当时福建苏区的劳动互助合作的产生与发展有着它历史背景。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失败后, 党的革命战略重点从城市转入农村,在闽西、闽北、闽东、闽中、闽南建立了革命根据地,领导农民进行“打土豪、分土地”的斗争,废除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从而建立和巩固了苏区的红色政权。随着革命战争的发展需要,许多青壮年男子去当红军,苏区农村普遍存在劳动力不足问题。例如,上才溪乡男劳动力554人,离乡当红军和工作的就有485人;下才溪乡男劳动力765人,离乡当红军和工作的就有533人。这对于苏区发展生产、支援红军、保卫胜利果实,带来了很大困难,客观上提出了互助合作的要求。所以组织劳动力开展劳动互助合作, 成为当时党领导苏区发展生产的中心任务。其主要组织形式有劳动合作社和耕田队。苏区农民群众本着自愿互利原则,在个体经济基础上实行劳动互助。社员帮助红军家属劳动不要工钱,红军家属帮助社员劳动, 社员付给工钱, 红军家属之间互助帮工也付工钱。
苏区除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外, 党还领导农民组织了消费合作社、粮食合作社, 粉碎了国民党反动派对苏区的经济封锁,制止了不法商人的投机倒把活动,维护了苏区人民正常的经济生活。仅上杭县才溪区8个乡便组织了14个消费合作社和8个粮食合作社。上才溪乡参加消费合作社的社员占人口总数的60%,下才溪乡占90%。30年代初,福建苏区出现的劳动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和粮食合作社,是我国农村生产、流通的互助合作的最初组织形式。它不但在当时对于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改善农民生活,而且对于巩固苏区、扩大红军、保障战争供给,都发挥了巨大的历史作用。正如毛泽东同志1933年在《才溪乡调查》中说的,才溪乡建立合作社后, 贫农、雇农吃饭改善了百分之一百,吃肉增加了百分之一百, 衫裤增加百分之三百。指出这个乡的“劳动合作社(别地称劳动互助社),消费合作社,粮食合作社,组织了全乡群众的经济生活,经济上的组织性进到很高的程度, 成为全苏区 一个光荣模范。经济战线上的成绩, 兴奋了整个群众,使广大群众为保卫苏区发展苏区而手执武器上前线去, 全无家庭后顾之忧”。1934年,毛泽东同志在瑞金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工农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这种“合作社经济和国营经济配合起来,经过长期的发展,将成为经济方面的巨大力量”。
福建苏区的农业互助合作运动是我国农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互助合作道路的首创, 对于新中国成立以后福建乃至全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都有着极为深刻的影响。
全国土地改革完成以后, 中共中央决定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结合我国农村的具体情况,创造性地提出了先从农业生产互助组开始,再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然后再过渡到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并确定“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福建农业合作化是遵循党中央的上述路子前进的,即经过互助组(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三个阶段。1951—1952年以互助组为主要形式的发展阶段;1953—1954年由互助组到初级社为主要形式的发展阶段;1955—1956年上半年由初级社到高级社为主要形式的发展阶段。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 由于较好地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因而使各个阶段由点到面,交叉进行,互相衔接,联成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