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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第三人过错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第三人过错

第三人过错

亦称“第三人原因”。除受害人和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受害人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具有的故意或过失。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的,有狭义和广义的两种情况。狭义仅指第三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免除加害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广义除上述情形外,还包括有过错的第三人与加害人没有过错联系而致受害人损害的情形,是免除或减轻加害人责任的事由。这种情形下的第三人过错,法律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规定。(1) 实行不真正连带责任。如在产品责任中,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向受害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些情形下,损害都是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但法律给了受害人以选择的权利,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污染者、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求赔偿,也可以要求有过错的第三人赔偿。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方便受害人主张权利。(2) 实行补充责任。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又如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或者群众性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混合过错   第三人原因 ☛
第三人过错

第三人过错

当事人双方之外的第三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的过错。因第三人过错所造成的损害,应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在违约责任中,由于第三人造成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应先由违约方按规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然后再向该第三人追偿。在侵权责任中,受害人则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

☚ 过错   共同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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