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第三人实施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第三人实施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人实施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行为人因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致使其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特征的。在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中,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无须相对人的承诺即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因为第三人的欺诈,表意人作出了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因为没有需要保护的相对人的存在,表意人撤销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在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中,因为表意人的意思表示需要向相对人为之,得到相对人的承诺民事法律行为才能成立。如果表意人因为第三人的欺诈行为,向相对人表达的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如何确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实施欺诈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什么后果,就是法律要解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一规定弥补了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因第三人实施欺诈而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缺憾。按照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对于因第三人实施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人有权请求撤销的,应当注意: (1) 实施欺诈的是该民事法律行为的第三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如果实施欺诈行为的是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受欺诈的人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而在第149条规定中,实施欺诈行为的是与该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双方无任何关系的第三人,不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负责人等。(2) 相对人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的欺诈行为。这是因第三人实施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人享有撤销权的重要条件。如果相对人对于第三人的欺诈行为不知道或者也不应当知道的,受欺诈人不具有撤销权。这里的“知道”是指相对人明知,而“应当知道”是指相对人事实上可能不知道,但从相对人的市场经验、专业能力、业务知识等推定其应当知道。表意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与第三人的欺诈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相对人对于第三人的欺诈行为无论是知道的,还是应当知道的,受欺诈人都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参见“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151页)。 ☚ 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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