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会议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会议国民党退台后召开的第一次“国民大会”(一届一次“国民大会”于1948年3月29日在南京召开)。1954年2月19日至3月25日在台北召开。胡适为临时主席,蒋介石作报告,指出1948年至1954年6年的时局变化,大陆战争的失败以及今后的政治方针和军事措施。陈诚作施政报告,强调今后进一步扩大企业自由。大会提出并通过《弹劾副总统李宗仁违法失职案》和《吴国桢违法乱纪案》, 罢免和撤销了他们的一切职务,还通过“动员勘乱时期临时条款”继续适用。大会选举蒋介石、陈诚为正、副“总统”。陈诚辞去“行政院”院长职务,经蒋介石提名, 由俞鸿钧继任。这次“国民大会”,是国民党迫于形势危殆,在第一届“总统”任期届满之时,为以“民主”形式装饰其独裁统治而召集的。召集“国大代表”“选举”和“罢免”一批要人,同时也反映了国民党内部的矛盾斗争。 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会议 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会议1954年2月19日至3月15日在台北召开。这是国民党政权退据台湾后,沿用“国民代表大会”名义召开的第一次会议。按照台湾当局“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国民大会代表每六年改选一次”。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系于1947年11月选举产生,并于1948年3月29日集会,依规定应于1953年进行改选。但是,国民党政权到台湾后,无法产生第二届“国民大会”代表。也因此,“总统”无法改选。蒋介石为继续维持 “法统” 地位,遂对 “宪法” 进行篡改。1953年9月27日,蒋介石以 “总统”名义宣布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在第二届国民大会代表未能依法办理选举集会之前,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自应适用该项条文之规定,俟将来情势许可,再行办理改选”。同时,原“宪法”规定,“国民大会”的代表不超过半数,“不得开议”。但当时在台湾代表仅1394人,以及由“代表候补人递补”的230人,总计不过1624人,勉强超过原定代表30452人的半数,如若有少数代表不能出席,“国民大会”集会将为“非法”。为了防止生变,蒋介石政权又修改有关法令。1954年1月,台湾“立法院” 通过 “国民大会组织法第八条条文修正草案”,将原定大会开议人数由半数减为三分之一。经过以上准备,第一届 “国民大会”第二次会议才于1954年2月召开。开幕式在台北市中山堂举行,出席代表1487人,胡适担任会议主席,蒋介石作报告,提出今后的 “内政” “外交” 方针,宣称 “反共抗俄有了转机”,鼓励“国人奋勉”,共同完成“宪法”规定的任务。整个会议共举行大会十一次,“总统”、“副总统”选举会议四次。大会通过“监察院”提出的《弹劾副总统李宗仁违法失职案》,并通过临时动议,撤销吴国桢一切职务,饬令其 “立即返台听候查办”。大会决定“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继续有效。大会选举蒋介石继任“总统”,选举陈诚为 “副总统”。 ☚ 第一届“国民大会” 第一届“国民大会” 第二次临时会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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