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童工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童工法Child labor laws见基廷—欧文法和第二童工法。 童工法资本主义国家关于童工劳动的立法。资产阶级标榜童工法的目的是旨在保护童工使其避开有害于健康的环境和不在有危险的地方劳动,并保证他们受到最低限度教育。可是,实际上,只是一纸空文。1833年英国工厂法规定:九岁到十三岁的儿童每天劳动时间为八小时,禁止九岁至十八岁的儿童和少年上夜班,禁止雇用未满九岁的儿童。美国1842年开始有州的童工条例,1938年在《联邦政府公平劳动标准法》中列入了使用童工的限制。现在,为了适应资本主义现代化大生产的要求,雇用童工的现象已逐渐减少。 童工法联邦政府制定的劳工立法。(1)第一个童工法。又称《基廷-欧文法》。1916年由国会通过。宣布禁止在州际商务中装运雇佣14岁以下童工的工厂产品,禁止装运雇佣16岁以下童工的矿山产品,禁止装运雇佣16岁以下童工上夜班或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的任何企业的产品。191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哈默诉戴根哈特案”中宣布该法违宪。(2)第二个童工法。1919年由国会通过。规定对雇佣14岁以下童工的工厂以及雇佣16岁以下童工的矿山和采石场的产品利润额外征税10%。1922年美国最高法院又在“贝利诉德雷克塞尔家具公司案”中宣布该法违宪。此后关于童工的法案条例,国会只能作为宪法修正案提出,但均被多数州否决。至今童工问题仍是立法的空白,对雇佣童工毫无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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