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立嫡违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立嫡违法中国古代违犯宗祧继承制,不立嫡长子承后的犯罪行为。商代帝乙统治时期,在王权与宗法双重关系的作用下,嫡长子继承制终于取代了兄终弟及制。如《吕氏春秋·当务篇》说:“(帝乙时)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已被严格确定为法律。西周进一步确认与推行宗祧继承制。宗祧即宗族宗庙,宗祧继承就是嫡长子承袭祖宗的宗族和祭祀祖先等权利和义务。周宣王欲立鲁武公幼子戏为承继诸侯,遭至群臣反对,以为“是教逆也”。西周嫡长子继承制推广到社会,对各阶层乃至平民都具有相当的影响。汉代总结战国、秦“立嫡不以长”的教训,明确规定贵族的职位与官爵的继承权属于嫡长子,正如《汉书·窦婴传》说:“父子相传,汉之约也”。经三国两晋南北朝至唐,“立嫡违法”作为一种罪名为国家大法确定下来。《唐律疏仪·户婚律》规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以长,不立长者如之”。疏议解释说:“立嫡者,本拟承袭。嫡妻之长子为嫡子,不依此立,是名‘违法’,合当徒一年。”并引《唐令》说:“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同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以防“户绝”。宋朝制《刑统》时承袭唐制。明、清在承袭的基础上有所补充。《大明律》与《大清律·户律》户役门规定:“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同时规定:“其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者,杖六十,”如“继子不得于所居之亲,听其(家长)告官别立。即所立继子不孝,或与继亲相处不洽,听家长告官另立。 立嫡违法 立嫡违法中国古代法律中的罪名。中国封建时代的继承制规定,正妻所生子为“嫡子”,媵妾所生子为“庶子”。自周以来一直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嫡长子是家长地位和家庭财产的继承人。如果抛开长子而立次子或庶子为继承人,又无正当理由(如正妻50岁仍无子,嫡长子触犯其它法律等),即为“立嫡违法”罪,一般要处刑。《唐律》规定,立嫡违法者判处一年徒刑;庶子冒名顶替者判处两年徒刑;以其它诈骗手段夺取继承权的流放到二千里以外。这一法律是为维护封建家庭内部的等级秩序制定的,特别在皇室和贵族家庭中得到严格执行。它对于加速统治阶级腐败、加剧内部矛盾起了重要作用。 ☚ 袭封 早婚政策 ☛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