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处罚的形式在《税收征管法》法律责任中,行政处罚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罚款 罚款是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迫使违法当事人缴纳一定货币金额的制裁方式。作为一种制裁方式,罚款具有的主要特征是:(1)罚款所惩罚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行政管理规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妨害国家授权机关实施经济管理职能而尚未构成经济犯罪的行为。罚款与罚金不同,罚金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刑罚,而罚款则是由公安机关或税务部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违反行政管理法的人的行政处罚。(2)罚款由国家授权机关依法执行,而不能由任意的机关和个人执行。(3)罚款的幅度是有规定的。对罚款数量,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限额幅度作出,而不是任意的。如 《税收征管法》条款中的 “两千元以下”、“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五倍以下”等。罚款是一种比较灵活的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责任形式合并使用。 2. 没收违法所得 所谓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国家授权机关依法没收当事人因违法行为所得财产归国家所有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没收违法所得也是一种常见的行政处罚形式。关于没收违法所得,《税收征管法》第48条规定:违反本法第14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 责令限期改正 所谓责令限期改正,是指国家授权机关责令有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停止、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纳税人有如《税收征管法》第37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