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税收管理体制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税收管理体制国家确定的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体系。凡是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改变,税法的颁布和实施; 税种的开征和停征; 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 都属于中央的管理权限,一律由国务院统一规定。在省、市、自治区开征或停 (免) 征某一税种; 盐税税额的调整和减免; 以及涉及外事、外商的税收问题;在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对某种应税产品或某个行业实行减免税; 对产品税中卷烟、酒、糖、手表等四种高税产品的减免税,由财政部负责审查批准。个别纳税人因生产、经营、价格等发生较大变化,照章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税; 工业企业利用 “三废”和废旧物品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需要减免税;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项目和乡镇企业的某些减免税; 灾区乡村从事自救性生产的减免税; 违法经营户按临时经营加成、加倍征税的幅度; 地方各税的征收范围、税额调整和税收减免; 农业税在核定的征收总额不变的原则下,对所属地县、乡镇之间负担的调整,属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权限,由其审查批准。 税收管理体制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税收管理权限包括:1.税法的制定和颁布;2.税法的解释;3.税种的开征与停征;4.减税、免税的规定;5.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等。 税收管理体制Tax Management System国家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税收管理权限的一项制度。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包括税收政策的制定权、税法的立法和颁布权、税法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和停征权、税目税率的增减和调整权、减税免税的确定权等。中国税收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主要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同时给予地方政府处理税收问题的一定权限。按现行管理体制规定,税收政策的确定、税法的制定和颁布、税法的解释、主要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全国性的减税和免税等权限都属于中央。地方政府的权限仅限于地方税种的开征与停征、地方税种的征税范围及税额调整和税收减免、个别纳税人和乡镇企业的减税免税、灾区减免等。 税收管理体制见“税收体制”。 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管理体制指国家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税收管理权限的一项制度。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内容主要包括: 税收政策的制定权、税法的立法和颁布权、税法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和停征权、税目税率的增减和调整权、减税免税的确定权等。我国税收管理体制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主要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同时给地方政府处理税收问题的一定权限。按我国现行管理体制规定,税收政策的确定、税法的制定和颁布、税法的解释、主要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全国性的减税和免税等权限都属于中央。地方政府的权限仅限于地方税种的开征与停征、地方税种的征税范围及税额调整和税收减免、个别纳税人和乡镇企业的减税免税、灾区减免等。 ☚ 税收制度 税制改革 ☛ 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管理体制国家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税收管理权限的一项制度。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内容主要包括税收政策的制定权、税法的立法和颁布权、税法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和停征权、税目税率的增减和调整权、减税免税的确定权等。我国税收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的原则,主要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同时给地方政府处理税收问题的一定权限。按我国现行管理体制规定,税收政策的确定、税法的制定和颁布、税法的解释、主要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全国性的减税和免税等权限都属于中央。地方政府的权限仅限于地方税种的开征与停征、地方税种的征税范围及税额调整和税收减免、个别纳税人和乡镇企业的减税免税、灾区减免等。 ☚ 税收政策 税制改革 ☛ 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管理体制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税收管理权限的一种制度。它是税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内容主要包括: (1)税收政策的确定; (2)税法的制定和颁布; (3) 税法的实施和解释; (4) 税种的开征与停征; (5) 税目的增减与税率的调整; (6) 减税免税的确定等。我国税收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针,主要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同时给地方政府一定的权限。各税法统一由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施行。对税法的解释,主要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全国性的减税免税,都属于中央的管理权限,一律由国务院统一管理与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中央统一领导下,根据体制的规定,因地制宜地确定部分减税免税问题。税收管理体制应随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而调整。 ☚ 拉弗曲线 税收分享 ☛ 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管理体制国家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收管理职责和权限的制度。它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管理的职责权限主要包括: (1) 税收政策的确定; (2) 税法的制定和颁布; (3) 税法的解释; (4) 税种的开征与停征; (5) 税目的增减与税率的调整; (6) 减税、免税和加税的确定。上述税收管理权限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权之间的划分,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有关国计民生的税收方针、政策必须由中央统一制定,以保证全国税收政策的统一执行。另一方面还应赋予地方应有的事权和财权,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加强税收管理,以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建国40年来,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经历过几次重大调整和变化。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基本上以1977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 《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 为依据。1982年3月,财政部又就税收管理权限作了补充规定和重申。其主要精神是: 凡属国务院和财政部的税收管理权限,不论其收入归属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各地都无权作出任何减免税或更改税率的决定; 由省、市、自治区掌握的权限一般不得层层下放,应从严掌握; 对于经营性亏损项目,除另有规定外,今后不得再给予减免税照顾,等等。 ☚ 税收监督 税务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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