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条约是表示为避免重复征税及有关目的所订的协议或协定的简明通俗名称。税收条约有两大类别,即所得 (和资本)税类条约及继承(或遗产)和赠与税类条约。 大多数现代所得(和资产)税类条约的完整名称是:《A国与B国之间关于对所得(和资产或资本利得) 课税避免重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大多数现代遗产税类条约的完整名称是:《A国与B国之间关于对继承 (遗产) 与赠与课税避免重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除上述两类综合性税收条约外,还有就某一类特定所得(如海运和空运利润)或某一特定税种订立的税收条约。此外,国家间还可签署互助征收税款的协议。 大多数税收条约是双边的,且都是以普遍接受的税收协定范本 (参见model tax conventiona条),诸如经合发展组织和联合国所公布的范本为蓝本。然而,也有为数有限的多边条约,例如北欧国家(丹麦、芬兰、爱尔兰、挪威和瑞典)间的多边税收条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