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在下列四种情况下,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 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经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责令缴纳而不缴纳的; (2) 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经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4)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