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监察权力税务监察机构在检查、调查中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1)各级税务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应参加局领导召开的有关会议;可以召集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机关的会议。 (2) 要求被监察机关报送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3)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查点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和各项实物,了解其他必要情况。 (4)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解释和说明; 对涉及国家重要机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5) 要求被监察机关和人员停止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的行为。 (6) 要求被监察机关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人员的公务活动或者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