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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租核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租核

245 租核

一部关于封建地租问题的经济专著。清代陶煦(1821—1891年)著。由《重租论》(1866年)和《重租申言》、《减租琐议》(1884年)组成。全书初刊于1895年。《租核》揭露了苏州一带地主对农民严重的地租剥削和残酷的政治迫害,具体描述了广大佃农的悲惨生活,论述了减租的必要性和办法,为研究这一时期的农业史提供了重要的材料。不过,《租核》肯定和维护的仍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主张对抗租农民实行镇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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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核

租核

清代经济思想著作。清陶煦著。陶煦(1821—1891),字子春,号沚邨。江苏元和(今吴县)人。祖父和父亲曾经商,本人是当地的中医,“晚年足迹不入城市”。全书包括《重租论》、《重租申言》、《减租琐议》三部分。《重租论》写于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初;后两部分完成于1884年。
《重租论》记述了江苏苏州、松江一带地租的苛重和地主收租过程中对农民的残酷迫害,论述了减租主张。《重租申言》进一步申述减租的意义。《减租琐议》则提出了一个具体的减租方案。
《租核》以大量材料揭示了苏州、松江等地农民在重租压榨下的悲惨处境。“田中事,田主一切不问,皆佃农任之”(《重租论》)。佃农终年劳动所得的大部分收成被地主取走,“多者二十而取十五,少亦二十而取十二三”(《重租申言》)。指出当地亩产最多三石,少的仅一石有余,而实际地租通常为一石二斗。按平均亩产二石四斗计算,除了补偿生产资料耗费(每亩合稻七、八斗),交租后余下的只有四、五斗,远远不足维持佃农一家的最低生活需要。地主用折价收银或大斗收进即所谓“租斛”等办法加重盘剥,收租人对佃农“恶声恶色,折辱百端”,或“有以私刑盗贼之法,刑此佃农”(《重租论》);交不起租的佃农,只得变卖家中物品、耕牛、以至子女,一县中每年为交不起地租而受刑的有“数千百人,至收禁处有不能容者”(同上)。
作者认为土地兼并和地租日重是造成人民贫困的根本原因。“上自绅富,下至委巷工贾、胥吏之俦,赢十百金即莫不志在良田。然则田日积而归于城市之户,租日益而无限量之程,民困之由,不原于此乎?”(《重租申言》)因此,禁烟、开矿、造铁路都不是当务之急,当务之急在于“培本”。“本”就是农。“培本”的办法就是减租。认为当时冯桂芬提出的减赋,“是赋虽减而租未减;租之名虽减,而租之实渐增”(《重租论》)。
此书讨论了地租额的标准问题。地租日重是由于地主根据商业利润率来“求之于田,责之于租”的。商业利润率为十分之一,因此如果一亩值二十贯钱的土地,就要收地租二贯。再三强调“商利、田利之不以一例”(《减租琐议》),否定了以商业利润率作为决定地租的依据。作者主张减租三分之一,以为这既能使地主“可食不稼不穑之禾”,又能使佃农“可卒无衣无褐之岁”,符合“适中之道”(《减租琐议》)。具体的减租办法是按照土地肥瘠和人口稠密程度,分三种情况:上等每亩地租减至一石(原来一般约一石五斗);中等减至七八斗;下等减至四至六斗。认为实行减租才能发展农业生产,从而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使社会由贫变富。“农有余财”,农村才有购买力来销纳城市的工业品;工商业才有可靠的发展基础。如不减租,余财掌握在少数地主手中,就不可能出现“日用服物之所资,人人趋于市集”的局面,这就既不利于“市集之工贾”,又不利于“都会之工贾”(《重租申言》)。
对《租核》的评价现在不完全相同。有的认为其通过减租而“培本”的主张,对于中国经济发展是一张不对症的药方。有的认为其减租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资产阶级倾向,较为明确地反映了当时工商业者扩大国内市场的要求。
全书刊于光绪二十一年(1895),为木活字本。

☚ 皇朝经世文编   原富 ☛
租核

《租核》

书名。清陶煦著。光绪二十一年( 1895 )由其子刊行。由《重租论》和《重租申言》组成。书中,作者在揭露了苏州一带地主对农民的严重剥削以及收租过程中残酷的政治迫害,呼吁减租并放松对农民的压迫。该书为后人保留了清后期苏州一带地主剥削农民的丰富史料。

☚ 盛世危言   续富国策 ☛
租核

《租核》

清陶煦根据元和县的大量实际材料所撰写的揭露地主对农民沉重的地租剥削和官绅勾结鱼肉佃农的一部著作。由 《重租论》和《重租申言》、《减租琐议》组成。《重租申言》 下又分发端、推原、稽古、别异、流弊、祛弊、培本。《减租琐议》下分量出入、辨上下、示程度、谳情罪、矜寡独、剔耗蠹等部分进行论述。《重租论》 写于1864年以前,收在自辑的 《周庄镇志》 中; 《重租申言》 和《减租琐议》完成于1884年。全书初刊于1895年。书中揭露,佃农辛苦一年,要用收入的一半以上缴租。缴不起租的农民,在地主与官府的逼勒下,“衣具尽而质田器,田器尽而卖黄犊,物用尽而鬻子女”(《重租论》)。清庭虽有令减租,但赋减而租不减,或者“租之名虽减,而租之实渐增”(《重租论》),佃农贫困不堪,无法生存。书中揭露了冯桂芬只要求减赋不愿意减租和玩弄假减租骗术的行径,明确提出应减低租额。主张把田地划分为上、中、下三等,按田地等级纳租,按历年收入的平均水准,减租1/3。并主张对于拒不交租者给予处罚,维护地主收租权利。认为减租不仅能改善农民的生活,减轻负担,增加收入,也可增强农村对工业品的购买力,有利于城市工商业的发展,“农有余财”,“而市集之工贾利也”,“都会之工贾利也。导源而流治,纲举而目张,此类是也”(《重租申言·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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