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财产权即财产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占有是对财产的实际控制,主要体现为对财产的直接掌握和管理; 使用是对财产按照其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人们在某一方面的需要; 收益是收取由财产派生出来的权益,主要体现为对原物所生孳息的获取; 处分是决定财产的命运,主要体现为使占有与支配财产的状态由存在变为不存在。资本主义经济是私有制经济,保护私有财产权,特别是保护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是澳门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权,通过立法、执法、行政和确保居民守法等措施对私有财产权加以保障,包括: 依法保护私人财产的取得、使用、处分和继承的权利,以及征用时得到补偿的权利; 依法保护法人财产的取得、使用、处分的权利,征用时取得补偿的权利和企业所有权; 依法保护外来投资; 依法保护作者的文学艺术及其他创作成果和合法权益; 依法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专利和发明创造; 依法保护宗教组织对财产取得、使用、处分、继承及接受捐赠等权利; 依法保护文物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将建立一整套具体的法律和制度,使私有财产权得到全面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