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庄宋至明清时广西、贵州壮、布依族地区土司的田庄之一。宋代南方各地土司,将领地内整片良田美地据为家族的私产,故名。如广西泗城土府土司有“十大田庄”,大新县安平土州土司有“十六田庄”等。各地田庄大小不一。土司委派亲属为总管,驱使*私庄百姓及附近壮、布依等族农民,以无偿服役代耕,而收获全部供其支配。明清推行“改土归流”后,私庄百姓随之解脱,私庄的田地分属土司亲属,封建领主所有制日趋瓦解,为新兴的封建地主所有制所取代。 私庄见“田庄”。 私庄 私庄土司制度后期一种新兴土地占有形式。土官将统治区内部分村庄的土地和人民,分赐给家族成员作为产业,世代管理,强迫农奴代耕,收获全归庄主所有,是为“私庄”。《西隆州志》:“查西隆州田地,……土官分给各官族人村庄、田地、山场,其所分得村庄之该土官族人,即为官户地主”。说明私庄是在领主经济内部孕育的地主经济因素。“改土归流”后成为地主经济的基础。 ☚ 工食田 祖业口分田 ☛ 000005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