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带他人钱票潜逃案
本案发生于嘉庆十六年(公元1811年)。河北省有民孙大在张大立粮店帮忙营业为生。一天,张大立将京钱一百五十千钱票一张交给孙大去兑换银两。孙大将钱票换得银七十两,然后逃到天津。孙大在津赌输银五十两。该犯因所剩银两不多,难以另谋生路,又回到京城,被人撞见。该犯向张大立告诉了实情,并将剩余的银十三两五钱、京钱三千文交还给张大立,并说明所欠银两另外设法筹措归还。张大立同意,仍将该犯留在店铺内。之后,该犯因同店伙计用言语讯诮他,心里非常惭愧,便乘夜携带自己的被盖越墙逃走,当即被巡夜官兵盘问后抓获,押送到官府审讯。查知其前情,刑部直隶司认为该省将该犯依“诓骗人财物计赃拟徒”判罪,该省引例不当,该犯不是诓骗人财物,而是拐带,遂将其改判杖八十徒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