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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离婚后子女的抚育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离婚后子女的抚育

离婚后子女的抚育

离婚只是解除夫妻关系,并不能因此断绝双方与子女的血缘关系,有关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责任的法律规定,仍适用于离婚后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是他们在离婚前所享有与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的继续,对那些在离婚后不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方或母方来说,只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方式上发生了变化。父母任何一方都不能借口夫妻离婚而推卸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解决离婚后子女的抚育问题,首先要解决子女的归属问题。这必须从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出发,这是我国保护儿童的政策、法律在离婚问题上的具体体现。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亲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归谁抚养,如双方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对于已经具有一定判断和选择能力的子女,应当尊重和照顾他们本人的意愿,随父随母生活均可。此外,还应当适当考虑社会影响和父母一方的正当要求。在双方抚养条件发生变化的时候,或者子女愿意追随另一方生活的时候,如有变更抚养归属问题的必要,可通过协议或判决,作出符合子女利益的变更。对于子女的抚养费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问题,婚姻法规定的基本精神是父母双方在承担经济责任方面的义务是平等的。如果男女一方的经济能力较强,愿意并能够自行抚养子女时,也可以不要对方负担。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既要考虑到子女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到给付者的实际经济能力。抚育费的给付期限,在一般情况下,应给付到子女在经济上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为止。给付子女抚育费的办法,可根据给付者的具体情况,适当安排。有工资收入的,应按月或定期支付现金;农村则可按收益季节或年度支付现金或实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一次给付。给付子女抚育费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即可以增加、减少或免除。增加抚育费的条件是:子女因疾病、开学等实际需要有所增加,原数额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子女提出增加的数额适当,要求合理的;给付者有给付能力的。减少子女抚育费的条件是: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长期患病,经济收入减少,再婚后经济负担加重等原因,无力按原定数额执行的;或者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与其配偶主动少要或同意减少对方所负担的子女抚育费的。免除子女抚育费的条件是: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故没有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大大减少,无力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或者抚养子女的一方经济收入增加,有力量自行抚养子女的;或者再婚后与其配偶自愿不要对方负担子女抚育费的。无论抚育费的增加,减少还是免除,都应以协商解决为主;协议不成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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