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储蓄存款
即法币折合黄金储蓄存款。1943年6月,国民政府宣布黄金可以自由买卖。1944年9月,由国民政府中央银行委托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办理黄金存款。规定以黄金的存入,到期本息均以黄金支付;法币折合黄金存款,是按当时黄金牌价存入法币,折算成黄金,到期本金以黄金支付。定期为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不等。1945年6月停办。收存黄金200余万两。7月,国民政府宣布存户要捐献所存黄金的40%,并借口来不及分铸,规定由存户拼凑足额整块 (400两) 领兑,以此来限制存户兑取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