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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穀備荒之義倉。因爲鄉社所設,並自行經營管理,故稱。後亦有設於州縣而由官府直接主持。《唐會要》卷八十八:“倉及常平倉。武德元年九月四日。置社倉。”《金瓶梅詞話》第五十一回:“有吳大舅前來對西門慶說:‘東平府行下文書來,派俺本衛兩所掌印千户管工修理社倉。’”清·汪汲《事物原會》引《宋史》:“孝宗淳熙八年辛丑……[朱熹]以原數六百石還府,得息米三千一百石,以爲社倉,不復收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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